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某之妻):李金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某之女):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悦琴,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乔树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芬,黑龙江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金花、李某某申请再审称,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林地转让协议缺少价格条款,缺乏真实和有效性;2.林地转让协议未经发包方同意,且乔树刚不是发包方村民,转让无效;3.乔树刚在管理林地期间铲除松树,种植了其他农作物,涉嫌违法犯罪。请求撤销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进行再审。乔树刚提出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二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黑8103民申2号驳回李金花、李某某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因原审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死亡,由其妻李金花、其女李某某作为权利义务承继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后被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存在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情形的,裁定终结审查。本案再审申请人已向原审法院申请了再审,被原审法院驳回,属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申请人李金花、李某某与被申请人乔树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2018年7月30日公开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李金花、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悦琴,被申请人乔树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艳芬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终结审查李金花、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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