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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义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兴县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海兴县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忠义
王建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兴县分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海兴县分公司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海兴县供电分公司

原告李忠义,男,193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兴县分公司(机构代码60164200-9)。
负责人白洪兴,任经理职务。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海兴县分公司(机构代码67992146-2)。
负责人田闰,任经理职务。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海兴县供电分公司(机构代码60164211-3)。
负责人杨福彪,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义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兴县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海兴县分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海兴县供电分公司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义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忠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忠义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忠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忠义承担。

审判长:张如辉

书记员:李青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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