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忠义,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集贤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淑珍,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集贤县。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上诉人李忠义侄女),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慧婷,女,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伟,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忠义、韩淑珍因与被上诉人白慧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8)黑0521民初9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李忠义、韩淑珍向被上诉人白慧婷主张偿还的15万元与已生效的(2016)黑0521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中认定的被告人李海涛在被害人李某处骗取的15万元为同一标的,该刑事案件中已确认此15万元款项的权利主体为李某,并非二上诉人,故二上诉人对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裁定认定正确。
综上,上诉人李忠义、韩淑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王晓亮
书记员: 高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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