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姜某某
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
罗海涛(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
曹立春(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王进
原告:李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司机,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
代表人:郭海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海涛、曹立春,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桥区武阳花园东区1号
办公楼。
代表人:张春青,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进,吉林省延吉市人,现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姜某某、被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某某、被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某、被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某、被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井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