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张某某
寿光市晋某建筑有限公司
孙某某
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寿光市晋某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孙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寿光市晋某建筑有限公司、张志德、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外人赵龙华自愿以其所有的奥迪轿车(鲁G×××××)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四条 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四条 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清单)。
审判长:王来祥
书记员:韩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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