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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宜昌润沣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瑞,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润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09号爱奔物流园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陈晓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宜昌润沣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宁晓云

书记员:刘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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