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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上海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农,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婉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林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磊磊,上海豪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上海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同年6月19日,原告李某某以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沈平

书记员:陈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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