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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盼,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超,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将所属原告的宅基地约2.4分(以法院查明实际亩数为准)及其相对应的财产权益(暂定30万)归还原告。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系亲兄弟,原告及被告李某某的父亲李宝雨,于1988年在分家人的主持下签订���分家单》约定原告分得李宝雨房产北院及马路边挂面坊东边一段房基使用权,被告李某某分得李宝雨房产南院及马路边挂面坊西边一段房基地使用权,后又签订《调解书》,约定分家单仍然有效,将有偿所得李宝苍的房屋宅基地及宅基地部分补充给被告李某某(保持原告与被告李某某宅基地面积相同)外,剩余部分在其百年后由原告李某某及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现被告李某某及李某某拒绝承认《分家单》及《调解书》,也拒绝将获得李宝苍房屋及宅基地部分属于原告的部分归还原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根据《分家单》及《调解书》所属原告的宅基地及相对应的财产权益,《分家单》及《调解书》内容合法有效,但《分家单》及《调解书》生效的条件是李某某、李某某父母所有财产在其百年后归两个儿子所有,由两个儿子均分。而本案,李某某、李某某的母亲仍健在,现原告要求取得争议财产所有权,诉讼主体不适格,对其起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忠

书记员: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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