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盼,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盼,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被告共同签署的《分家单》及补充协议《调解书》均有效;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兄弟,原、被告及父亲李宝雨(已故)在分家人的主持下,于1988年8月3日签署了分家单。
分家单内容为,原告分得父亲李宝雨房产北院及马路边挂面坊东边一段房基使用权,被告分得南院及马路边挂面坊西边一段房基使用权。
1988年9月23日,原、被告及父亲李宝雨在调解人的主持下签署调解书一份。
调解书内容为,分家单各条款仍然有效,原、被告的叔叔李宝仓将过去分得祖业房屋,有偿调解给原、被告父亲李宝雨永久使用。
买来的房屋地基补充部分给被告(保持原、被告宅院面积的平均),待老人百年之后归原、被告兄弟二人所有。
原告提出履行合同的要求,被告不认可分家单及调解书,现诉于法院,请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李某某辩称,认可分家单及调解书的效力。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所签分家单及调解书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所签分家单及调解书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所签分家单及调解书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所签分家单及调解书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顺才
书记员:王继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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