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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顺平县。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超,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顺平县蒲阳镇东街村村委会。
负责人:裘占良。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某、顺平县蒲阳镇东街村村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庞淑英

书记员:马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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