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晨,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陶 芳
书记员:张雨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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