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士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丽新,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52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苏基镇中李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彬,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明,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娥,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兰,农民。
以上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国军,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农民。
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兴县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又于2013年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郭景岭
审判员 马秀奎
审判员 付毅
书记员: 杨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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