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
陈超(湖北武穴武穴法律服务所)
李某由
李树汉(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务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由,建筑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汉,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赵某于2016年10月13日以与李某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赵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赵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
审判长:陈孔齐
审判员:樊军
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熊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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