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志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敏,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灵寿县。
原告李志海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李志海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志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李志海负担。
审判员 康静
书记员: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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