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勇,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李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被告王瑞某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原告李某某李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甲、王瑞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李某委托代理人李志勇、被告李某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瑞某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二被告借原告现金24800元,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据为凭,原告李某某李某和二被告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金24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利息。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逾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李某某李某甲辩称这是两次借的400000元,一年利息144000元,还了24000元之后,剩下的120000,分成两张条,一张打了100000,一张打了24800元,按4分利息打的。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李某甲、王瑞某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某某李某借款本金248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9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李某某李某甲、王瑞某王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志刚 审判员 王海东 审判员 杨会军
书记员:张威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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