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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易某某、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赵青枝(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
易某某
刘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青枝,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易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易某某、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易某某、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姚卫琼

书记员: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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