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百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化兵。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廊坊百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40元,减半收取487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40元,减半收取4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海雷
审判员:戚鹏志
审判员:吴立成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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