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曙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曙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毛巾款2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原被告建立毛巾供销关系,2015年4月5日对以前的业务进行核算,被告王娟下欠原告毛巾款33000元,现有欠条为证。经原告多次催要,已经给付10000元,现被告实际欠原告23000元,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毛巾款23000元,提交有被告签名的欠条原件一张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王娟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应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娟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毛巾款2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王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蒋 政 审判员 李荣兴 审判员 王 娜
书记员:苏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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