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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莫某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颂韶,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李爱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第三人李爱娟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曹文进

书记员:金联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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