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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文静、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张文静,女,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告:张某某,男,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文静、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文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支付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夫妻二人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用于发放被告张某某工地工人工资、偿还贷款及其他家用。截止到2015年年底,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35000元,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于2016年4月1日偿还欠款5000元,同日,被告张文静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16年5月31日前偿还剩余欠款30000元,但至今未偿还,原告认为,二被告向原告的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且用于其家庭生活、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偿还义务,而二被告至今未偿还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当向原告履行偿还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故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张文静出具的欠条一份;2、交易明细一份。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文静与被告张某某原为夫妻,二被告于2016年6月15日达成离婚协议,于2016年7月11日办理了离婚登记。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文静自2012年至2015年多次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共计35000元,用于偿还贷款、信用卡、工地工人开工资等。被告偿还原告5000元,尚欠30000元未偿还。二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债权债务进行了分割并同时约定除上述债务外,以男方名义对外所欠债务由男方自行偿还、本协议之外如果发现有隐匿的外债,谁欠的谁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虽然二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二被告对原告的债务均应承担偿还义务。原告李某某主张二被告给付逾期利息,因原、被告就利息未进行约定,本院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张文静、张某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有偿还的义务,原告李某某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应予支持。原告李某某主张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因双方就利息未约定,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文静、张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欠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文静、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民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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