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代理人余君,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州市人,住华容区。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程某某之妻。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晓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廖新莉、人民陪审员高雷组成的合议庭,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余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某、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13年5月19日、9月23日,原告李某某先后通过银行转帐的形式借款15万元、5万元给被告程某某,合计20万元整。双方约定月息2分,口头约定一年后还款,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二张。2014年11月14日,因被告到期未还款,双方再次约定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还款。按借款本金及双方约定的利息,被告程某某下欠原告本金20万元,利息18万元(算至2017年3月23日止),至今未偿付。
另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系亲戚关系,被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
被告程某某、李某某放弃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相应的诉讼风险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程某某向原告借款,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借款,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程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20万元,未及时清偿,是造成本案纠纷的责任方,故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程某某、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合理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利息1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某某、李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180,000元(截止2017年3月23日止),合计人民币380,000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逾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办理。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03元,由被告程某某、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帐号:17×××6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晓洁 审 判 员  廖新莉 人民陪审员  高 雷

书记员:廖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