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王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杨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告杨某已与原告李某某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李某某自愿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冯昊
书记员:杨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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