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生东洋,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兴县天某商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丽梅,任经理。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赵海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海兴县天某商场有限公司、王某某、赵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朱维松
书记员:韩宝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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