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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程同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王荣涛(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
李杰臣
李飞
程同强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荣涛,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杰臣,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沧县。
被告李飞,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告程同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杰臣、李飞、程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几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鞠法昌

书记员: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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