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诉王铁军、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王荣涛(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
王铁军
陆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荣涛,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铁军。
被告陆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铁军、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荣涛、被告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铁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原告李某某作为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王铁军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但其对利息的主张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被告陆某某为被告王铁军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且原告在约定的保证期间两年内向其主张保证责任,被告陆某某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铁军偿还原告李志借款本金11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
被告陆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铁军追偿。
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300元,由被告王铁军、陆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原告李某某作为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王铁军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但其对利息的主张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被告陆某某为被告王铁军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且原告在约定的保证期间两年内向其主张保证责任,被告陆某某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铁军偿还原告李志借款本金11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
被告陆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铁军追偿。
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300元,由被告王铁军、陆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长:鞠法昌
审判员:张婷
审判员:冯俊荣

书记员:赵文铭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