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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上海凡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志鹰(系原告李某某女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凡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小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立成,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上海凡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俞  硒

书记员:李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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