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志彬,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人。被告:保定轩某昆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319864038M。法定代表人:梁伯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娟,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华,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志彬诉被告保定轩某昆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李志彬于2017年12月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志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志彬撤诉。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计246元,由李志彬负担。
审判员 高洁
书记员:韩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