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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强与李某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志强
李娟
魏乐(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某某

原告李志强。
委托代理人李娟。
委托代理人魏乐,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强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9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柳连彬

书记员:郝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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