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马印朋,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冯雪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赞皇县。
原告李志强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李静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印朋,被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雪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8日,被告冯某某向原告李志强借款150万元用于其经营煤场的周转,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2015年7月1日,在原告的一再追要下,双方约定被告于1年内还清借款,并用被告所有的坐落于赞皇县赞皇镇坛山岗房产一套为原告办理他项权,他项权证书号:赞皇房他证赞皇镇字第××号;但至今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金。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一致,并有借条、他项权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原告李志强与被告冯某某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认可收到原告给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就自己所有坐落于赞皇县赞皇镇坛山岗房产一套为原告办理了他项权,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对他项权载明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冯某某偿还原告李志强借款本金1500000元。
二、原告李志强对被告冯某某所有位于赞皇县赞皇镇坛山岗房产一套(赞皇房他证赞皇镇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静萱
书记员:赵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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