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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强与上海米某某轮胎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明辉,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米某某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BRUNODEFERAUDY,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李志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米某某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2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志强申请再审称,李志强与米某某公司就生胎设计师的岗位达成一致,而米某某公司却因李志强在职全英语培训考试未通过,就以李志强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李志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米某某公司因李志强原岗位工作内容完成而决定取消,欲将李志强安排在生胎设计师的岗位,但李志强在该岗位的专业培训中并未通过考核,米某某公司认为李志强无法在该岗位工作,遂对李志强另行推荐工艺工程师岗位,但遭到李志强的拒绝,米某某公司又推荐总部销售管理员岗位,但李志强面试不合格。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米某某公司系合法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李志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志强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傅启超

书记员:唐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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