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北县。委托代理人石宝,河北范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新建南路83号。法定代表人王俊斌,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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