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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
委托代理人:刘向东,现住。系李某某丈夫。
委托代理人:杨伟,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188号中华商务中心A座20层。
负责人:张洪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习荣增、翟亚星,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某与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计78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吕书香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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