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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彭某等与骆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原告: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告:于月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赵桥镇夹河村1区**号。

原告李某某、彭某与被告骆某某、于月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冀1122民初1285号民事调解书,现本案已审理结案,被告骆某某已当庭履行赔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8)冀1122民初128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骆某某、于月红名下其银行存款共计200000元的查封、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仅限于骆某某、于月红名下房产、土地、车辆)的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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