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志学与许占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志学,男,汉族,1993年10月24日出生,无业,住康保县。
委托代理人:李永立,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占美,男,汉族,1952年11月7日出生,无业,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李志学与被告许占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志学于2017年4月12日以双方已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学提出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志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辉贤

书记员:康冉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