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志学,男,汉族,1993年10月24日出生,无业,住康保县。
委托代理人:李永立,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占美,男,汉族,1952年11月7日出生,无业,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李志学与被告许占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志学于2017年4月12日以双方已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学提出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志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辉贤
书记员:康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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