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代理人:严清河,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磁县马头工业城杏园营村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严清河、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30日,被告因工地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借原告5万元,当时约定在2014年7月30日还清,可是到期后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某某,又名刘金条,2014年6月30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向被告出具借款条一张:“借款条,今借到李某某现金50000元整(伍万元整),以车做抵押,一个月还清,还款日2014.7.30还清,2014.6.30,借款人,刘金条。”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借条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辩称该借款原告知道被告用于赌博及已偿还原告1万元,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0000元,有被告书写的借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该借款原告知道被告用于赌博及已偿还原告1万元,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 睿

书记员:丁伟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