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委托代理人:王晨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红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建坤
书记员:王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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