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朱建伟(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付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衲河市。
委托代理人朱建伟,男,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未到庭)
被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涿州市(未到庭)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付某某经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当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赵某某2012年向原告李某某借款60000元,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欠条证实,被告赵某某应当依照欠条约定履行清偿义务,该笔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当共同偿还,故此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某、付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属于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于被告赵某某、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6000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被告赵某某、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当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赵某某2012年向原告李某某借款60000元,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欠条证实,被告赵某某应当依照欠条约定履行清偿义务,该笔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当共同偿还,故此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某、付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属于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于被告赵某某、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6000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被告赵某某、付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贾继红
审判员:梁潇
书记员:杨艳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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