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务工,住湖南省永兴县。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永新县人,务工,住重庆市秀山县。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段欢喜,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谢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乾坤大道8号。
代表人徐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李某某诉被告谢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159元,由原告李某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国红
书记员:廖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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