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霍建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农民。
被告霍建立,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国庆,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霍建立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海峰

书记员:段彦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