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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农民。被告霍建立,农民。委托代理人宋国庆,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霍建立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海峰
书记员:段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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