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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梁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梁坤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梁坤、赵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梁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梁坤的起诉。

审判长:王印厚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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