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广平县。委托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坤,男,邯郸市成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地址:邯郸市成安县富康路40号。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35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6日13时18分,刘坤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在广平县建新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合兴胡同道口向北掉头时,未遵守让行规定,与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损坏,后李某某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经查刘坤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予以支持刘坤辩称,我在能掉头的地方掉头,没有影响车道,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6日13时18分,刘坤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在广平县建新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合兴胡同道口向北掉头时,未遵守让行规定,与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损坏。经广平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刘坤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后李某某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14天。经查刘坤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李某某的主张,本院对证据审查后认定李某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7848.87元(有广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及费用清单各一份)2、伙食补助费700元(50元/天×14天)。3、营养费420元(30元/天×14天,根据出院医嘱原告的营养费本院支持住院期间)4、护理费3236元(根据诊断证明,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的李海民的工资表,本院支持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住院期间37349元/年÷365天/年×14天=1433元;护理人李科科职业系批发零售业其护理费本院支持住院期间47005元/年÷365天/年×14天=1803元。)5、误工费1173元(30548元/年÷365天/年×14天,原告未提其工资表,其系城镇居民,本院参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纯收入支持住院期间)。6、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400元。7、车损1560元(有河北燕赵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一份)8、车损评估费200元(有河北燕赵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一张),9、施救费500元(有广平县盛弘停车场出具的发票一张)。10、保全费220元。共计16257.87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保单、等相关证据在卷为据。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刘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此次交通事故经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事故车辆冀D×××××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李某某的损失应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8968.87元,在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4809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2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财产损失182元(260元*70%)。三、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负担125元,原告李某某负担54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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