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董某来
王艳宁
董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刘玉莲,女,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王艳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系被告董某来之妻。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来、董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玉莲、被告董某来的委托代理人王艳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持被告董某来为其出具的完工证,要求被告给付运费43530元,事实清楚,理据充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李某某主张系为被告董某来、董某某二人运输铁精粉,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欠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二被告之间系合伙关系,故对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董某来辩称与董某某系雇佣关系,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抗辩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董某来为原告出具了完工证且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依法应给付原告运费43530元。原告李某某主张二被告给付欠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给付利息,故对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二百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董某来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运费4353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被告董某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持被告董某来为其出具的完工证,要求被告给付运费43530元,事实清楚,理据充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李某某主张系为被告董某来、董某某二人运输铁精粉,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欠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二被告之间系合伙关系,故对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董某来辩称与董某某系雇佣关系,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抗辩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董某来为原告出具了完工证且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依法应给付原告运费43530元。原告李某某主张二被告给付欠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给付利息,故对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二百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董某来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运费4353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被告董某来负担。
审判长:杨静
书记员: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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