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王某某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春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施吴村3组,身份号码42062119720221511X。
委托代理人王久堂,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柏营村4组,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李文涛,系李某某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静,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七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街道办事处108号。
法定代表人余宝琳,新七建设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克祥,新七建设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团风县团风镇蓼叶咀村四组1号,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桂富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110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高春章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新七建设公司、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襄州区人民法院(2013)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高春章雇请李某某在其承包的襄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商务楼10号楼工地从事内、外墙粉刷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同时也属于雇佣关系。李某某在10号楼工地作业时,被高春章安排到工地9号楼去拿施工使用的水管,该行为属于雇佣活动,其在拿水管的过程中受伤,应当属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所受人身损害,高春章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当减轻雇主高春章的赔偿责任。高春章作为自然人,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明知不能而却承包襄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商务楼工地的大楼内、外墙粉刷工程,并雇请李某某等人在该工地作业,对李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上诉人高春章上诉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新七建设公司将襄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商务楼工地的大楼内、外墙粉刷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王某某,王某某又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同样没有资质的高春章,原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新七建公司及王某某与高春章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故上诉人高春章上诉称,原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高春章上诉主张不应支持李某某后期治疗费,因李某某主张的后期治疗费系其左、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手术取出及后期复查拍片费用,该费用系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原审判决支持李某某关于后期治疗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高春章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某、高春章支付的李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0180.74元、护理费3300元及住院期间的饮食支出费用3100元均系李某某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故应计入总损失中,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故李某某因本案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0336.74元、护理费3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误工费4577.20元、残疾赔偿金17902.56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24000元,合计75216.5元,应由高春章、王某某、新七建设公司连带赔偿李某某总损失75216.5元的80%即60173.2元,扣减高春章、王某某已支付的费用26580.74元,高春章、王某某、新七建设公司还应连带赔偿李某某总损失33592.46元。另高春章、王某某、新七建设公司连带赔偿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毛新宇
代理审判员 王定强
代理审判员 张杨

书记员: 陈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