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军芳,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高远红木城贸易有限公司(原正定旭远家居建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晨光路北107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苏宁,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高远红木城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河北高远红木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
审判员 张金良
书记员:冉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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