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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李元杰(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姚继增(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杰,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继增,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
李某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计3005元,由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计3005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康伟

书记员:史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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