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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王苗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星,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
被告:王苗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王苗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计558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立新

书记员: 杨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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