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朱建伟
代某某
张某
(2016)冀0633民初275号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委托代理人朱建伟,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某,男,成年人,易县。
被告张某,女,成年人,易县。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代某某、张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梁宇
审判员:范玉桐
审判员:闫素华
书记员:常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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