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朱建伟
代某某
张某
原告:李某某,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伟,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某,易县。
被告:张某,易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代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梁宇
审判员:朱晓霞
审判员:闫素华
书记员:常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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