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王某某、河北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冲,涞水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铁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凯,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住所地:涞水县。法定代表人:高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良,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河北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河北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河北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