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马文博,系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赞皇县龙门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文佼,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智栋,系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强,系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袁英
审判员 李静萱
人民陪审员 蔡雪娇
书记员: 张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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